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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法院非法采矿从中获利,判刑

年10月,王某取得海林市某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许可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区面积0.平方公里,每年生产建筑用花岗岩立方米,采矿许可延续至年10月。年至年期间,王某未经许可,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范围,雇佣挖掘机、铲车等机械设备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并将开采出的花岗岩对外销售或送给他人。经认定,海林市某采石场越界开采花岗岩石动用量为立方米,价值元,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损失。此案经公安机关侦办后,由海林市检察院向海林市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开采范围,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王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元,收缴违法所得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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