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张家杨律师
前言
郭敬明和于正,道歉了!
前几日,编剧余飞、宋方金等人在微博发布位影视从业者联名抵制于正、郭敬明的公开信,称“抄袭剽窃证不应成为榜样”。
参与此次联合署名的还有琼瑶、庄羽、高群书、王海林等人,将余正、郭敬明抄袭事件再次带上风口浪潮。
作为一名律师,笔者主要从公开的判决文书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和大家聊聊当年这起轰动一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分享一下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作家庄羽称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涉嫌抄袭其创作完成的小说《圈里圈外》,为此将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告上了法庭。
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抄袭,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春风文艺出版社与北京图书大厦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销售行为。
同时,还认定郭敬明的抄袭与出版行为给庄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判决其赔偿庄羽精神抚慰金1万元。
此外,还要求郭敬明与出版社在15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终审宣判后,郭敬明已经自动履行了赔偿21万元的义务,但表示绝不会道歉。
为此,庄羽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决定依据生效判决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公告,公告费由郭敬明支付。
法律分析
此案中,原告庄羽提出了诉讼请求有:
1、判定郭敬明侵犯其作品独创性构思和语言风格、侵犯其人物特征描述、侵犯其主要人物关系描述、侵犯其主要故事情节描述;2、要求赔偿因侵权对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律师代理费。
司法实践中,认定文字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通常有两个判断标准:
第一,是否接触;
第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就是考虑侵权一方是否有接触涉案作品的机会,并且双方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近似。
:一般作者通过公开渠道发表了作品后,按照常理推断,侵权人会看到这件作品,法官就会推定侵权人有接触该作品。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侵权人接触过作品,那就可以直接认定而不需要推定了。
早在年8月14日,小说《圈里圈外》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
年2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版权页署名作者庄羽。
年8月19日,郭敬明与春风出版社就《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
年11月,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才由春风出版社出版。
庄羽的《圈里圈外》发表在《梦里花落知多少》之前,所以法院推定郭敬明接触了庄羽的《圈里圈外》。
:在该案中,法院适用的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的结合。
首先,法院区分了作品的思想和表达,法院认为作品构思和语言风格不属于作品的“表达”。
其次,法院认为对于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需要把公有领域的素材过滤掉。
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对于“构思”、“概念”、“语言风格”等,由于过于抽象和笼统,如果在立法上加以保护,则可能会导致打击范围过宽,从而不利于文化产业的进步和文化之间的交流。
简单来说,法律保护的是一种“非显而易见的智力成果”。
最终法院对郭敬明提出完全独立创作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的主张不予支持,侵犯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判令侵权人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过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庄羽所受精神损害予以弥补,同时,亦是对郭敬明抄袭行为的一种惩戒,但从实际影响来看,这种不痛不痒的惩戒似乎更值得人们深思。
再说到赔礼道歉,郭敬明曾公开表示拒不道歉。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著作权,从权利性质划分上属于排他性的绝对权,当该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停止侵害请求权是著作权自身具有的保护性请求权。
因此,停止侵权责任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判决道歉”同样具有人身属性,不可替代,没法强制执行;如果被告不主动履行,便需承担后续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法院采取了其他的措施,例如判决书中提到的登报并且费用由被告承担,也算完成了判决书的执行。
因此,如果被告的确没有主动赔礼道歉,那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再是法律文书执行的问题了。
抄袭是一种既侵犯著作财产权,又侵犯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行为。
即便该案在年已经作出判决,但文学作品的抄袭风气并没有因此停止,近几年势头甚至愈演愈烈:11位网络小说原创作家集体状告《锦绣未央》作者周静;琼瑶状告于正抄袭,于正被判向琼瑶公开道歉并赔偿。周静甚至因为抄袭事件,签约了于正工作室,为剧作再次打了一波热度。
抄袭不以为耻反而因此获益的发生,与惩戒成本过低、著作权保护意识低下不无关系。
因此,我国即将于年6月1日生效的新《著作权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了保护作品的类型。
修改后的著作权包括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等作品。
最后一个开放性标准有利于帮助权利人形成稳定的预期,是对“作品类型法定原则”的一大突破,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将此条款的上限规定为50万元。
结合当前实际,著作权维权存在“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情况。
新《著作权法》将这一上限调整至万元,将从根本上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同时,提高违法赔偿上限也与《民法典》第条、《商标法》第63条、《专利法》第71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保持了一致,增加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权利人可以主张按照确定赔偿数额的1倍至5倍确定惩罚性赔偿。”
而这一修订,也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其他法律,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统一,作为对补偿性赔偿制度的补充,一同发挥惩戒作用,增加侵权人的违法侵权成本,开启了“侵权赔偿制度”的新篇章。
结语
不管此次郭敬明道歉是为了新电影《晴雅集》的票房还是抵不住行内位编剧联名抵制的压力。
但笔者认为,我们作为一个群居特性的社会人,既然选择生活工作于社会之中,而不是放逐社会之外,那么,就应该遵守这个社会的法律道义、公序良俗,而不应该自以为“成功”者就可以高居法外之地,不应该自以为拥有了财富和流量粉丝,就可以裹挟社会的法律道义、公序良俗。
特别是郭敬明、于正这些被无数粉丝和青少年视为榜样的成功人士,更应该成为遵守社会所推崇的正能量和健康三观的楷模,而不是去对抗、破坏它的法律道义、公序良知。
任何成功者、任何财富的拥有者再大,也大不过天、大不过法,试看尝试挑战这一天规的王健林、刘强东、马云和无数不知道自己是谁的“自大”狂们下场如何?
因此,不仅于正、郭敬明头上必须高悬“达摩克里斯”之剑,时刻对法律道义、公序良知心存敬畏之念,所有人都应该去遵守、敬畏、传承一个健康社会所需的正能量,社会才能通过努力与成功,回馈你一份应得之粮,而绝不能恃才傲物,有几分才华,就觉得自己是石头缝里蹦出的孙悟空,可以与法律道义的“天”齐胜,可以大闹公序良俗的“天宫”,那么,他最终会只被社会大众抛弃压迫到五行山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