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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堂案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邓峰

新司法解释主线是股东的集体性权利,这一权利除了涉及到公司和各方利益之外,最直接的应用和控制权有关系。未来没有控制权的股东想获得这种权利,比如想要查账获得信息,想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提出异议,想要对公司决议提出质疑,甚至还想要追究管理者过失,这些都和新的司法解释有关。对近年不断涌现的公司控制权之争,我想很多人都有深刻感受,新司法解释面对的正是这些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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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分钟前

蓝海学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康泽清、肖和龙、朱保勋借款合同纠纷案

()黑民初1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海林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康泽清偿还借款本金.14元、利息.63元(计算至年12月8日),合计.77元;2.肖和龙、朱保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年1月16日,康泽清向海林邮政银行申请到借款元,约定年利率14.58%,期限14个月,贷款用途包地,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年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年12月23日,肖和龙、朱保勋为海林邮政银行出具担保书,为康泽清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康泽清偿还借款本金.86元、利息.63元。截至年12月8日,康泽清尚欠借款本金.14元、利息.63元,合计.77元。

康泽清、肖和龙、朱保勋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海林邮政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放款存折、收到贷款确认单、担保书、利息清单及还款详情打印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应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年1月16日,康泽清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元,年利率14.58%,期限14个月,贷款用途包地,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年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当日,海林邮政银行按约定向康泽清发放了借款。年12月23日,康泽清、肖和龙、朱保勋为海林邮政银行出具担保书,约定截至当日康泽清尚欠海林邮政银行借款本金.14元、利息.79元,合计.93元,于年1月20日前偿还,肖和龙、朱保勋为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本息全部结清为止。借款后,康泽清偿还借款本金.86元、利息.63元。截至年12月8日,康泽清尚欠借款本金.14元、利息.63元,合计.77元。

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海林邮政银行与康泽清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海林邮政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康泽清发放借款的义务,康泽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违约等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康泽清、肖和龙、朱保勋为海林邮政银行出具的担保书中约定,截至年12月23日康泽清尚欠海林邮政银行的借款本金.14元、利息.79元,合计.93元,肖和龙、朱保勋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肖和龙、朱保勋应当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故海林邮政银行要求肖和龙、朱保勋在以上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海林邮政银行要求康泽清偿还借款本金.14元、利息.63元(计算至年12月8日),合计.77元,肖和龙、朱保勋对康泽清借款本息.93元(其中:本金.14元、利息.79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康泽清、肖和龙、朱保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康泽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14元、利息.63元(计算至年12月8日),合计.77元,并依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肖和龙、朱保勋对康泽清借款本息.93元(其中:本金.14元、利息.7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肖和龙、朱保勋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元,减半收取计.09元,由康泽清、肖和龙、朱保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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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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