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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顾海林尹东泽徐建国李春新缪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民初号

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戴央林诉被告王勇(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央林借款元。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顾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保庆诉被告顾海林(居民身份证号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顾海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保庆欠款元,并承担以元为基数自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尹东泽:

本院受理原告王葵荣诉被告尹冬泽(居民身份证号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叁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徐建国、李春新:

本院受理原告张保贤诉被告徐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李春新(居民身份证号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巴且作呷木:

本院受理原告沈波诉被告巴且作呷木(身份证号码:****)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沈景雯)随原告共同生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第2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缪梨烨: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金叶竹箦中心卷烟经营部诉被告缪梨烨(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82****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缪梨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金叶竹箦中心卷烟经营部支付货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9元,被告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上海林然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熊火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志连诉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林然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熊火林(居民身份证号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苏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周志连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告

()苏民初号

濮小马、江苏晟邺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洪志与被告濮小马(居民身份证号码:321978****X)、江苏晟邺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南渡模具冲压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被告支付原告人工工资元,并承担按年利率6%自年4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年8月21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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