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4号)规定,因疫情影响造成年未缴费但有补缴意愿的个体参保人员,可于年12月25日前进行补缴。
一、补缴条件
已参加个体养老保险,但年度应缴未缴的人员。
二、补缴时间
每月25日前(节假日、双休日休息)。
三、缴费金额
一档:.80元,二档:.60元,三档:.40元,四档:.20元,五档:元,六档:元,七档:元,八档:元,九档:元,九个档次可任选一个档次缴费。
四、补缴方式
本人或代办人携带补缴人身份证或复印件,到人民办事中心三楼养老保险在职业务窗口(海林市林海路号人民办事中心)打印《个人补收通知单》,然后到海林市林海路工商银行窗口缴费。
温馨提示
受疫情影响,为减少人民办事中心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切实保障办事人员健康,建议每周一至周五错峰办理补费业务。
来源:海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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