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海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民法总则已经颁布生效,民法典各分编正在草拟、讨论中。按照民法典编纂的“两步走”思路,在民法总则颁布后,以现行法为基础将制定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民法通则以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开启了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以功能性的制度供给为基础和体系的单行法发展模式,并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础。这是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本土化创造。民法总则继承和发展了民法通则尝试的结构、制度逻辑和体系,以现行有效的民事单行法为基础构造我国的民法典分编,成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选项。民法典分编由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组成,学术界、实务界并无多少争议,因为这些规范表达已经经受了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社会生活实践的检验,且这些单行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表达逻辑和体系,相互间可以融入以民法总则为编首的民法典中。
但是,关于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是否应当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个分编,理论和实务上的争论是非常激烈的。我国一直有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说和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说两种明显对立的意见。自去年下半年后,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声音开始占据民法典编纂的话语权高地。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年11月15日草拟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下称“民法人格权编草案”),预示着人格权独立成编作为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一个选项可能成为现实。
关于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笔者曾经撰文“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比较法研究》(年第4期)),提出“就人格权的民法表达而言,不论是基于人格权的立法论抑或解释论,我国学者的理论研究范式多多少少都带有‘自说自话’的色彩,在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方面远未形成共识。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作为一种理论,要讲究科学性;但作为一种法律工具,不但要讲究科学性而且要讲究技术性。”在我国因为缺乏比较和讨论人格权的共同观念平台,主张人格权的体系化实际上不怎么靠谱。在没有消除人格权规范的碎片化状态的成因之前,不具备条件去设想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之体系化发展趋势。这就是说,民法典如何表达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性,规范碎片化或许是相对科学的方法,作为规范人格权概念不确定性的法律工具或许也是更有效的。“民法典对人格权予以‘民事权利’的规定,只是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方法之一。民法典如何规定人格权,应当以人格利益应否以及如何受民法保护的状态相关,而与民法典采用什么样的结构形式规定人格权没有必然的关系。……人格权概念具有不确定性,人格权的民法表达只能表现为规范碎片化。但是,这样的表达形式并非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之局限性,亦非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之缺陷或短板,其恰恰是民法表达人格利益受民法保护的工具之优势,将不能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准确、完整表达的人格利益,都能纳入民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这就是说,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未采用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或结构,并不影响而且也不会妨碍立法者依照人类良知和社会伦理将其发现并能够识别的具体人格利益纳入民法领域而加以保护。人格权规范的碎片化是民法典对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性的科学表达方式。”“人格权规范在我国民法典中应否‘独立成编’,不应当成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的核心问题。我国民法理论应当更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