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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牡邮处[]10号)显示,海林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违反《快递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被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罚款。处罚决定日期年7月5日。
该公司在经营快递业务过程中,在海林市和兴瀚城小区、柴河镇设立快递末端网点,其中和兴瀚城小区未办理快递业务经营手续,柴河镇中通快递网点的快递业务经营手续已过期,存在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0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牡丹江市邮政管理局对海林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伍仟元。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